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雪菊与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菊,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张雪菊,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蒋晓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菊诉被告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晓峰长期不在家,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