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雪菊与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菊,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张雪菊,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蒋晓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菊诉被告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晓峰长期不在家,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