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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代国成与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成,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28-1号原告:代国成。被告: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博鳌镇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279342-4法定代表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成与被告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开发的万嘉海景酒店大楼的土地(土地证号:海国用(2010)第1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嘉海景酒店大楼的土地(土地证号:海国用(2010)第12**号)。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