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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岳红与马玉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红,马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焉执字第401号申请人岳红,女,汉族,1971年8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马玉英,女,回族,1968年5月生,现住新疆。本院在执行岳红诉马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焉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岳红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48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玉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岳红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焉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马玉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岳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东平审 判 员  张克远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