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彦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彦军,李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松臣,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崔彦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许昌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小利,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崔彦军、李小利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9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昌县人口征决字(2014)第1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继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