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解除陈友林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90-1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拱桥镇。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3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友林在银行存款5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友林在银行存款5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