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王某丁,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住院费5311元。2、两次住院营养费6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斯日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