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郑利明与宁波市锦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荣成车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明,宁波市锦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荣成车业有限公司,庄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984-1号申请执行人:郑利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庄婉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2064728),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荣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郁荣强(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0294730),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庄婉芬,系宁波市锦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778号郑利明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荣成车业有限公司、庄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98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