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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林申请执行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行人黄林。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武。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黄林申请执行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复城广场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