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2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军,周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420-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军。被执行人周春霞。申请执行人胡建军与被执行人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阳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周春霞需归还胡建军借款,因周春霞未履行完毕,胡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周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限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春霞未自觉履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建军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胡建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查询周春霞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周春霞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春霞名下车辆情况,经查,周春霞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周春霞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周春霞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向申请人胡建军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周春霞财产线索,胡建军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春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春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