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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闲公司诉遵义市佳苑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79号原告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47919-9。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座**层。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静,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遵义佳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49462-8。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阳光e板*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毛祺晟,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佳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鹏成法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