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于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赌博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在舍力镇一宾馆、住宅楼、猪场内连续三天每天组织多人,采用用扑克牌天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从中抽红渔利共计4万元。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在舍力镇一宾馆、住宅楼、猪场内连续三天每天组织多人,采用用扑克牌天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从中抽红渔利共计4万元。本院另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于某某的近亲属全部退回非法所得。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2014年9月20日,大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舍力镇刘某某同乐胜乡于某某于2012年中旬分别三天在舍力镇宾馆赌博,治安大队民警,将乐胜乡于某某、刘某某抓获接受调查。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没收扣押款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3、证人姜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舍力镇一宾馆楼上玩的,当时玩的有刘某某、刘龙、吕老九子、高三、程冰还有三四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第一场我走的时候玩家输赢大概能有一万元左右的钱,第二场我输了七百元。第三场我输了300元。4、证人崔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中旬,我是连续三天参与玩了,是一个朋友叫于某某联系我去玩的天九,这三场天九的赌局都是于某某和刘某某开设的,第一场是于某某联系我,当天下午14时左右到舍力一个宾馆楼上玩的天九,当天我赢了1万元现金。我们在玩的时候每把于某某、刘某某都从中抽红,是每100元抽10元,三场都是由刘某某和于某某从中抽红,并且来玩的人也是他们联系来参与赌天九局的。5、证人吕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中旬,我连续两天参与玩天九,于某某是我一个朋友他联系我去玩的天九,这两场天九赌局都是于某某和刘某某开设的,第一场是于某某联系我,扑克是他俩提供的,两场他们都抽红了,都是按着二十抽一的比例。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份中旬,我一共玩了两场赌局,是乐胜乡的于某某让我玩的天九,求我跟我说要是我去天九局就够了,具体玩法是用扑克牌推天九,每把牌最小押五注五十元最大押多少无封顶,赌局抽红,是按照20抽1的比例进行抽红,即200元抽10元钱的比例。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中旬,我给乐胜乡于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外面还欠一些赌债,你找点什么东西抵押,咱俩抬点钱,之后一起合伙串联个天九局一起抽红赚点钱。于某某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们俩人拿张景峰的草原合同到白城找人以一毛钱利抬出十万元钱,然后我们就串联天九局,我们两人一共串联三场天九,总共抽红四万元钱,具体使用扑克推天九,每把牌最小押注五十元,最大押注五千元。按照20抽1的比例进行抽红。8、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中旬,舍力镇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外面还欠一些赌债,你找点什么东西作抵押,咱们抬点钱,之后一起合伙串联个天九局一起抽红赚点钱。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们俩就拿了张景峰的草原合同到白城找人以一毛钱利抬出十万元钱,对方直接扣留一万元钱利息,第二天我和刘某某俩就开始串联天九局,在接下来三天内我们连续一共玩了三场天九,总共抽红四万余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于某某近亲属全部退回非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已交纳)。被告人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夏艳娣审判员 辛广军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