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介明。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67.90元、滞纳金347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