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原告:宋某,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付某,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付某于1994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女。因感情不和,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打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宋海军由原告抚养。经查:被告付某(公民身份号码××)户口已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供的被告付某的身份信息错误,被告的户籍已经被注销。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乃邓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