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殷明全,陈晓丽与殷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殷明全,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殷明全的妻子,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晓丽,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殷明亮,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殷明全、陈晓丽与被告殷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安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明全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原告陈晓丽,被告殷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明全、陈晓丽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合伙做建筑劳务工程,项目工程在长寿区龙河合兴高速路出口街场口,工程名称巨磊龙河开发公司。经双方协商原告退出,被告同意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当时给付10000元,出据欠条一张记明欠殷明全、陈晓丽10000元,于2013年底前归还。后被告逃避拒绝归还。现请求被告给付工程建筑劳务费借款10000元。被告殷明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这10000元已经支付,殷明全出据有收条,只是欠条没有收回来。本院认为,被告殷明亮承认原告殷明全、陈晓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殷明亮辩称欠款已经支付,但其提交的收条上载明是殷明全收到邱某的信息费10000元,并非是殷明亮给付的;而且从欠条和收条的形态上看系在同一张纸上书写后分成的两张,且时间均是2013年11月29日,因此,殷明亮辩解已支付欠款而没有收回欠条不符合常理,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殷明亮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殷明全、陈晓丽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