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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殷晓楠与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晓楠,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殷晓楠,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殷晓楠因被申请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2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