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男,1991年5月30日生于贵州省印江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中国陶瓷城二楼,见展厅B320商铺内的桌子上放有汽车钥匙,予以窃取。随后,被告人童某用该钥匙盗走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中国陶瓷城停车场内的一辆别克牌SGM7240G型小型客车(黑色、车牌为粤******)。当日14时许,被害人某某某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报警。16时许,被告人童某驾车逃离至禅城区南庄贺丰大基鹏程模具厂附近,与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接通知赶至事故现场,经核查,发现被告人童某驾驶的车辆系涉案车辆,后将被告人童某带至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童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9月29日,被告人童某赔偿某某某人民币6000元。同年10月24日,被害人某某某的亲属领回被盗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放行条,协议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户籍证明,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63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佛三医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童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童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童某系临时起意,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