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与胡庆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胡庆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法定代表人:赵志宝,该分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芬。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诉被告胡庆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西八里分场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