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唐皓、鄂州市昌建物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唐皓,鄂州市昌建物贸有限公司,沈明威,周琴,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柯卫兵,王雄波,王雄章,苏桃,尹利梅,雷伟,李源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室。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之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皓。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昌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大庙墩。法定代表人:唐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明威。被告:周琴。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仁和路星光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柯卫兵。被告: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081号2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告:王德平。现被羁押。被告:柯卫兵。被告:王雄波。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章。被告:苏桃。被告:尹利梅。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伟。被告:李源明。本院受理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皓、鄂州市昌建物贸有限公司、沈明威、周琴、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柯卫兵、王雄波、王雄章、苏桃、尹利梅、雷伟、李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德平已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许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虞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