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段凤艳与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艳,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段凤艳,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凤艳诉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段凤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凤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822.5元,由原告段凤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敬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