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帖宝山与北海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宝山,北海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帖宝山。被执行人:北海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楼才。本院在执行帖宝山申请执行北海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北海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2014年的债权收入人民币395500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832元后,余款389668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帖宝山,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