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居民。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