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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三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福宝诉王力劳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三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宝,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退休技术员,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李德田,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福宝因与被上诉人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建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莉主审,代理审判员袁宏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福宝、被上诉人王力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宝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力于1999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居住至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大连市沙河��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福宝对被告王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给原告高福宝。上诉人高福宝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大连居住地的相关证明,且其户籍地为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三道村民委一组103号,因此昌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王力在一审期间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5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给上诉人高福���。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洪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