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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明珍诉黄明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珍,黄明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黄明珍,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义民,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黄明全,男,1963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胡国朝,男,现年65岁。委托代理人杨德成,男,现年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珍诉被告黄明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珍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系亲兄妹,愿意与被告再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珍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69元,由原告黄明珍承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