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静与贾贵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张静。被告贾贵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贾贵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彭 庆 伟审 判 员 毛 清 国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皇甫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