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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静与贾贵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张静。被告贾贵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贾贵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彭 庆 伟审 判 员 毛 清 国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皇甫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