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守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东,邹庭永,陈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372-2号申请执行人徐守东。被执行人邹庭永。被执行人陈启明。申请执行人徐守东与被执行人邹庭永、陈启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邮界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邹庭永、陈启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守东连带支付借款利息(100万元从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908000元从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818000元从2012年1月5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728000元从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638000元从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利息,减去朱桂香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徐守东提供的借款为65万元,占100万元借款总额的65%,故其应得利息为以上方法计算的利息总额×65%);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88元,被执行人邹庭永、陈启明连带负担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守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守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界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