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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鲁振仙与吴有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振仙,吴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鲁振仙,市民。被执行人吴有鑫,市民。本院在执行鲁振仙与吴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振仙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鲁振仙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