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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安德与钱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德,钱少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30号��告:胡安德,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少禹,男,约36岁,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德诉被告钱少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钱少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