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杰、顾文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杰,顾文洁,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杰,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文洁,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珈睿,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乃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明,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朱杰、顾文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朱杰、顾文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明确表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杰、顾文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