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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雅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陈雅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杜建明。委托代理人:叶根贵,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国,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芳。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雅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递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根贵、蔡志国、被上诉人陈雅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培华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