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上诉人范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前,上诉人范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宏伟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