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07-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禹州市残疾人服务总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禹州市残疾人服务总社,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7-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被执行人禹州市残疾人服务总社。被执行人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5)禹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禹州市残疾人服务总社、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禹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