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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运琴与孙举相、牟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运琴,孙举相,牟汝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41号原告王运琴,女,46岁,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孙举相,男,44岁,汉族,长宁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牟汝容,女,45岁,汉族,长宁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琴与被告孙举相、牟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举相、牟汝容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运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孙举相、牟汝容位于珙县巡场镇住房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y20090XXXX;面积117.23平方米),交由���告孙举相、牟汝容保管使用。预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赠与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不得设再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