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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9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168,684.75元;二、被告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168,684.75元;上述条款的履行期限均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三、驳回原告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97元,由原告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15.75元,被告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337.22元。因义务人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托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等26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得,被执行人有一批缝纫设备在申请执行人处。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正在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夏桂林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缝纫设备正在依法处置中,要变现尚需时日。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