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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初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初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洮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