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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黄振明与李开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开坚;黄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黄振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 被告李开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明与被告李开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明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振明负担。 审判员  陈业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