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慧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复河。委托代理人:廖丽华。委托代理人:李美仕。被告:徐慧,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