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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时思琪与杨东、盖力成、郑宏伟、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思琪,杨东,盖力成,郑宏伟,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时思琪,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杨东,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盖力成,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郑宏伟,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刘晓慧,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时思琪与被申请人杨东、盖力成、郑宏伟、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奥德赛牌汽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伊兰特牌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淑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惠民家园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奥德赛牌汽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杜蒙县龙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伊兰特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王淑华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惠民家园房屋予以查封;四、保全费1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