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小敏、彭中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小敏,彭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吉凤,女,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卫生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蔡小敏,女,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彭中友,男,生于1974年6月6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居住地同蔡小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4年10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蔡小敏、彭中友。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0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