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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冯庆林等四十人与镇江苏宁云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庆林等四十人,镇江苏宁云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庆林等四十人,具体情况附裁定书后。诉讼代表人:罗义斌。诉讼代表人:王昌庚。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庆林等四十人因与被申请人镇江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庆林等四十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就返还房屋交接的方式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钥匙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视为已完成交付义务。2.租赁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私自拆卸了电线、电缆和其他管线,造成房屋毁损严重,已不能正常对外出租。在恢复原状的价值未被评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对外出租。3.申请人为使租赁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能够如期按约归还所租房屋,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工作,不存在拖延接受房屋扩大损失的故意。4.被申请人违约造成本案诉讼的发生,即使申请人有意招租防止损失,但在诉讼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愿意承租涉案房屋。因此,本案所有损失都是被申请人故意违约造成的,被申请人的消极对抗和不作为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二)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苏宁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并非对申请人不公,而是对苏宁公司不公,苏宁公司已另案提起再审申请,请求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苏宁公司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同时应当将房屋内部隔断恢复至其承租前的状况或按恢复上述状况的现价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在苏宁公司明确通知以恢复隔断的价值进行补偿后,申请人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是拒绝接受房屋,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提起诉讼,并就涉案房屋恢复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依然不同意接受房屋,造成了房屋空置损失的扩大,二审法院认定苏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房屋及申请人未及时接收房屋共同导致了涉案房屋从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5月24日期间空置损失的产生,并判决苏宁公司承担六个月的房屋租赁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并没有认定苏宁公司向申请人邮寄房屋钥匙即为完成交付房屋义务,且判决苏宁公司承担六个月房屋租赁损失,也是基于申请人对外重新招租需要合理期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亦不存在错误之处。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庆林等四十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雁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庆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沛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碧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祖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佰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一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全。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迎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冬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永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雪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靖。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爱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海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兰。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洪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其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广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德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成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永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正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沛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澜。法定代理人:汪勇建(系汪澜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云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柯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恒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义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昌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