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翠芳、李琪琪等与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芳,李琪琪,李帅,李宜付,毛华英,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罗翠芳,系死者李松善之妻。申请执行人李琪琪,系死者李松善之女。申请执行人李帅,系死者李松善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宜付,系死者李松善之父。申请执行人毛华英,系死者李松善之母。被执行人桑大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地址:江苏省赣榆县镇海路10号。负责人:王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翠芳、李琪琪、李帅、李宜付、毛华英与被执行人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均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