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晓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7时3分许,被告人胡晓在本区杨家坪××楼A幢大厅内,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92克的麻古(10颗)卖给购毒人员鄢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麻古,还从被告人胡晓身上查获麻古2颗(净重0.1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启封记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材提取笔录,鉴定文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鄢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