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成芬与陈在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在芬,王成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在芬。委托代理人湛正明,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芬。上诉人陈在芬与被上诉人王成芬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7434号民事判决。陈在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在芬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在芬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在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陈在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 明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献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