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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育刚与吴斌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育刚,吴斌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安育刚,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华阴市华西农资服务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斌臣,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育刚与吴斌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育刚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应执行货款8246.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0元,共计9250.00元,实际执行了9250.0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陈启云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