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44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农民。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张家港市塘桥镇何桥小区东区97号门口,因琐事与丁某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将丁某右耳部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1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但认为被害人丁某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张家港市塘桥镇何桥小区东区97号门口,因琐事与丁某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将丁某右耳部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2013年11月3日18时左右,其去舅妈陈某家里玩了一会就回家的,回到家没多久,其接到大嫂电话说周某甲家里又闹起来了,其立即赶过去,到了舅舅家旁边一个路口时看见周某甲想往东走的样子,其舅妈抱着他不让他走,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在旁边站着,其就下车问周某乙怎么又来闹,周某甲听见后就伸手朝其抓过来,其用手把他的手甩开,把他甩得摔倒在地上,周某乙过来一拳打向其,但是被其挡开,其非常生气就还手的,其用手去勾周某乙的脖子想把他摔倒,但没成功,其就推着他到路口靠东一侧去,其又用手把他勾着摔倒在地上,并且用手按住他的手不让他继续动手,大概一两分钟后其感觉到右手小指有点痛,这时周某甲就在其背后用手勾着其脖子,在其耳朵上咬了一口,其感到耳朵上一阵疼痛,周围有人说耳朵掉了,双方就都停下来,其随后就到医院治疗的。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顾某乙是其亲家,事发前几天其儿子周某甲说话有点不正常,后于2013年11月2日到医院检查说是患了抑郁症,11月3日晚上7点多其接到周某甲电话让其带他回家,其和老婆邹某到了顾某乙家看见周某甲躺在家门口哭,当时顾某乙和他老婆陈某以及周某甲的老婆顾某甲都在,其就搀着周某甲准备带他回家,走了没多远,丁某和另一名男子开车过来,他们看到其就开始打其,丁某抓住其衣领,把其按到在地上,接着骑在其身上,用拳头打在其脸上,其眼睛被丁某打得睁不开,就用手在面前挥了几下,这时其儿子周某甲冲过来,在丁某旁边停了一下就走了,接着丁某松开其站起来不知在地上捡了什么东西就开车离开了,后来警察过来其才知道丁某的耳朵被咬掉了。3、证人邹某的的证言:事发当天其儿子周某甲在他岳父家门口大喊大叫,其和他父亲周某乙都在边上拉着他让他平静下来,但是没用,后来才发生了和丁某打架的事情。4、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11月3日下午,其老公顾某乙的外甥丁某一家到其家里玩,期间说到周某甲之前和其老公吵架的事,后来周某甲问其丁某他们是不是在说他坏话,后来情绪就激动起来,并打电话让他爸爸周某乙把他带走,当时丁某他们已经回家了,19时30分左右,周某乙和他老婆邹某过来了,周某甲看见他父亲在门外就大哭起来,并且去开了大门,出去后周某甲就说“你们来打我啊”之类的话,还一直在原地跳,其就下去抱住他,让他平静下来,这时丁某不知怎么就来到了现场,其让丁某赶快走,并把周某甲往家里拉,周某甲看见丁某情绪就更激动了,然后丁某和周某乙不知怎么回事就打起来了,丁某骑在周某乙身上,周某甲看见后挣脱开其,其被甩倒在地上,等爬起来的时候看见周某甲趴在丁某身上,其过去把周某甲拉开,然后就听见周围有人说耳朵掉了,他们就停手不打了。5、证人顾某甲的证言:2013年11月3日18时左右其老公周某甲当时在家里三楼,其堂兄丁某还有其他一些亲戚邻居在其家玩,他们待了一会就离开了,突然周某甲情绪就有些激动跑到二楼说其父亲的不是,并打电话让他父亲周某乙接他回家,后来周某甲父母都来了,周某甲去开门后就要走,并跑到外面大声叫喊,其很生气就去了三楼,过了一会周某甲还是在外面叫,其就下去看情况,下楼后看见其母亲抱着周某甲,其就帮其母亲把周某甲拉到三楼的,又过了一会警察过来处警的。6、证人顾某乙的证言:2013年11月3日其女婿周某甲和丁某打架时其不在现场,之前其和周某甲也吵过架,周某甲把碗都摔了,其觉得他很容易就在家里突然大喊大叫。7、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2013年11月3日19时30分左右,其和丁某准备出去玩的时候,丁某接了一个电话说他舅舅家有人在吵架,要他过去看看,其就和丁某一起去的,到了何桥小区旁边一个路口时,其看见一个人在那里乱跳,还有一个女的在后面拉着他,丁某说那个女的是他舅妈,她拉的是她女婿,后来丁某去问情况,那个女婿就说话的,后来又来了一个男的,是女婿的爸爸,女婿的爸爸和丁某说了几句话,就突然伸手去打丁某,但只是擦了一下,丁某也伸手去抓女婿的爸爸,两个人撕扯在一起倒在地上,丁某骑在女婿爸爸身上,后来女婿突然冲了上去趴在丁某身上,其和周围一个不认识的邻居就去拉女婿,拉开之后他们都站起来了,丁某说耳朵没了,其看见女婿嘴里吐东西,后来丁某就去医院的。其辨认出周某乙就是其讲的女婿的爸爸。8、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11月3日下午18时左右,其和几个亲戚包括丁某都去陈某家的,大家在楼下聊天,周某甲当时在三楼没下来,聊了一会就都离开了,后来周某甲打电话给他父母要他们过来,他父母来了之后周某甲使劲叫喊,其看情况不对就打电话给丁某让他来劝劝,后来周某甲打开大门跑出去,他父亲和陈某都过去拉着他,过了一会丁某开车过来,他下车后拉开周某甲的父亲,问他们怎么又吵架了,周某甲的父亲也拉着丁某,他们就互相拉扯着,周某甲的父亲用手去打了丁某,有没有打到其没看清清楚,丁某也还手打在周某甲父亲眼眶上,然后他们都摔在地上,丁某把周某甲的父亲压在地上,周某甲看见后就冲过去扑在丁某身上,在丁某右耳朵上咬了一口,然后就吐出一块耳朵,后来丁某就赶紧去医院的。9、证人钱某、徐某的证言:二人均是周某甲的邻居,周某甲和他老婆及丈母娘关系挺好的,但和他丈人关系不好,经常吵架,2013年11月3日打架前好几个晚上都在家门口大喊大叫。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11、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2013年11月3日20时03分,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塘桥镇何桥小区东区有人打架,民警至何桥小区东区97号门口路边,经现场了解,系周某甲与丁某等人发生纠纷,周某甲将丁某耳朵咬伤,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12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丁某要求公诉,12月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周某甲主动至塘桥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2、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概况。14、被告人周某甲当庭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审 判 员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