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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朝阳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24377.95元及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1304.43元;以624377.9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193元,执行费90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884.38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624377.9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