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明花诉戴翠蓉、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花,戴翠蓉,李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明花,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戴翠蓉,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李志坚,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花诉与被告戴翠蓉、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明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花以原、被告双方有意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