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与鲁靖、孙玉华、徐福新、丁健、孙玉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鲁靖,孙玉华,徐福新,丁健,孙玉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万泰小区网点2227、2231、2235、2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0982-0。负责人:郁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鲁靖,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玉华,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福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健,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玉汝,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与鲁靖、孙玉华、徐福新、丁健、孙玉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玉华、徐福新名下位于皖江汽配城1栋2号网点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鲁靖名下位于先锋西村35栋1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