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金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军强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军强,毛翠亭,李宝玉,李凤菊,李忠杰,黄焕青,李中峰,张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25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强,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毛翠亭,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宝玉,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凤菊,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忠杰,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黄焕青,女,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李中峰,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丽红,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军强、毛翠亭、李宝玉、李凤菊、李忠杰、黄焕青、李中峰、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军强、毛翠亭、李宝玉、李凤菊、李忠杰、黄焕青、李中峰、张丽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