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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珍连与广州振鑫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珍连,广州振鑫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苏珍连,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州振鑫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马挺。申请执行人苏珍连与被执行人广州振鑫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第(2014)16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振鑫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珍连人民币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5号A座二楼209室拟进行搜查,但发现被执行人并不在此办公,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对其实施搜查。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5年1月2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利群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