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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苏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迅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迅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江苏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海、罗敏慧(实习),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迅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迅。原告江苏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告无锡迅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海、罗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泰公司诉称:2013年1月,迅德公司承租了东泰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06号(以下简称锡协路206号)内的2号车间及综合楼四楼部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迅德公司拖欠租金及物业费。要求判令迅德公司支付至2014年11月30日前拖欠的租金704833.33元、物业费13750元、违约金441945.30���,合计1160528.63元。被告迅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东泰公司与迅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迅德公司向东泰公司承租位于锡协路206号内的2号车间,房屋建筑面积4276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第一年每平方米年租金150元,第二、三年每平方米年租金160元,第四年每平方米年租金170元;租金每半年一期,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当期租赁期间开始前支付;迅德公司每年分摊物业管理费用15000元;迅德公司不提前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3年1月31日,东泰公司又与迅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迅德公司再向东泰公司承租锡协路206号内综合楼四楼部分办公用房395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平方米年租金80元;协议签订之���起七日内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租金,以后每半年于当期租赁期间开始前一个月支付该期租金。合同签订后,迅德公司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后开始出现拖欠租金情况。2013年11月18日,迅德公司向东泰公司支付租金200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迅德公司又向东泰公司支付租金144000元。现迅德公司拖欠租金为560833.33元(从2014年2月1日计算到2014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13750元(从2014年1月1日计算到2014年11月30日止)。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间,东泰公司认为迅德公司2013年11月18日支付的200000元本应在2013年8月1日前支付,故统一从2013年8月1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8日;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44000元从2013年8月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320700元(未包括综合楼四楼部分办公用房395平方米)从2014年2月1日计算至11月30日;201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213800元(未包括综合楼四楼部分办公用房395平方米)从2014年2月1日计算至11月30日。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东泰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将原约定的日千分之二调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产权证、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东泰公司与迅德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迅德公司拖欠租金、物业费的事实清楚,东泰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迅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泰公司租金560833.33元、物业费1375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以320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以213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东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5元(此款已由东泰公司预交),由东泰公司负担311元,由迅德公司负担12564元。(东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564元由迅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迅德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肖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价;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微信公众号“”